2006年以来,北京海淀法院商事审判庭审理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收案数量有所下降,在已审结的这部分建筑器材租赁纠纷中,大部分承租单位能够以积极的态度处理纠纷,调解、撤诉的案件占大多数,不付款的原因主要是建筑工程的甲方未按时发放工程款。少数争议较大的案件一般有以下二方面新成因:
原因一:出租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的格式条款周全,违约条款换“新装”。承租人一般在签订合同时不严格审查违约条款,尤其是违约条款以及没有写明“违约”字样的违约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公司未按时给付租金,故甲方公司另行主张计算租金的方法。乙方公司辩称,租金应该到2004年12月为止、维修费为8000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对其辩称理由并未采信。所以在这起案件中,由于合同条款未写明是违约条款,而是约定当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金时,另行计算租金标准,而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的租金竟超出原租金近6倍。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往往注意不到条款的细微变化,承租人面对“巨额”赔偿,感觉难以接受。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对此类条款及时释明,以便于被告方请求法院对租金数额重新确认。
原因二:出租方拆卸大型建筑器材时发生事故,承租方拒绝给付租金。一般的出租合同中多约定出租方提供符合技术要求、性能安全的租赁设备,并给承租方提供技术指导,因器材质量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由出租方负责。
合同签订后,乙方公司及时向甲方的工地提供了吊篮,吊篮使用到
出租方拆卸器材时发生的事故责任往往在合同中未明确责任的承担问题,承租方则当然认为出租方造成的事故,应当赔偿经济损失,而拒绝给付租金。此类事故发生在租赁合同纠纷当中,法院依事故类型对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如果事故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则告知承租方另案起诉,不宜在一案中解决。
针对以上问题,海淀法院的法官要求审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的人员必须认真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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